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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大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1.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其它可以证明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的相关凭证、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
3.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
5.低保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
6.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生等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
自愿申请。申请人均可通过线上和线下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材料)。线下:向常住地(或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线上: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吉事办手机APP和小程序、智慧人社手机APP、吉林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出申请。
根据吉林省最新政策文件,零就业家庭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
认定条件:1.户籍要求:所有家庭成员必须均为城镇户籍人员,依据户口簿首页住址(如“***街道”或“***委”)认定。若申请人配偶为农业户口,则不符合认定条件。2.家庭成员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若登记失业人员已婚但夫妻未在同一户籍,仍视为共同生活成员;若登记失业人员为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单人单户”,其父母视为共同生活成员。3.状态要求: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均需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
(1)灵活就业(个人)。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1)灵活就业(个人)。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小微企业招用。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个人)。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个人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额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2.单位补贴标准。按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个人补贴每年度申请拨付一次,单位补贴每季度申请拨付一次。
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就业创业证》,《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吉林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报认定表》(附件1)或《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或带有社保缴费账号的银行交易凭证、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单位,以及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以及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还需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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